对企业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增值税,现行财会规定,应通过“补贴收入”会计科目来反映。“补贴收入”科目属“损益表”科目,而该科目反映的经济业务只在“损益表”中反映,期末无余额。损益表中无“补贴收入”项目,可在“其它业务利润”项目中反映。
对查补的前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在编制损益表时,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项目来反映。
销售房产预收房款,由于通过“预收帐款”科目反映,尚未结转营收,因此,收据与发票的金额不会重复。预收售房款,开收据时:
读者谭少可问:我厂为生产销售饲料行业,销售的对象为饲料经销商及养殖户,他们大部分都不需要发票。请问不需要发票的部分销售额在会计上应怎么样处理?比如:饲料
由于销售饲料免征增值税,属于直接减免性质,则同时按不含税收入乘以适用税率计算免税额做帐,
另外,企业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的“已交税金”项目下,增设“减免税款”项目,反映企业按规定减免的增值税款,可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的记录填列;在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直接在“销项”项目的“免税货物”反映其“销售额”即可,不需填报“税额”.
“因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因此,当“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出现借方余额时,该期不需缴纳增值税,该借方余额即反映为尚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11.对采取分期收款分出商品方式销售商品出现对方已不存在怎么样做会计处理问题
一、合同、协议约定采用分期收款销售方式的,帐务处理才能通过“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核算,否则不通过此科目,直接记入“产品营销售卖收入”科目核算。
一、外购货物已验收入库,货款已付清,但购货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到,可先按实际付款额
收到投资的厂房和机器设备时,会计处理为:按照投资单位的账面原价,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按照新确认的价值,贷记“实际所收资本”,账面原价大于新确认价值的差额,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新确认的价值大于账面原价的,则按照新确认的价值,借记“固定资产”,贷记“实际所收资本”。
答:对实行“先征后退”增值税的生产性出口企业,其内销与出口的销售额,均应按月计算销项税额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并按照实际申报纳税,不能因为申请出口退税的出口单证不齐造成的当期无法退税,而把出口的销售额的销项税额记入“待摊费用--待转增值税销项”科目。
征税是应税行为发生后计算征收的,出口退税是出口单证齐全后办理的,两项不能等同。由于你单位申报纳税时把出口销售额因出口单证不齐而零申报,以至发生销项税额不齐,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后,出现期末留抵税额,这是不正确的。
答:(1)企业处理在生产的全部过程中产生的边角废料时,应将处理的边角废料所取得的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所作的会计分录为:
(2)年末,应将其它业务收入转入本年利润,计算缴纳公司所得税,会计分录为:
但交税时,税所按“收入1001”来计算税金(1001×17%=170.17),即税金为170.17元,其税金+收入=1171.17,即与原发票相差1分,入账时在增值税账簿里贷方余额为1分。请问该如何调账?
购销双方合同约定“发货后三个月收款”的,专用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的当天”。帐务处理如下:
某公司因xx年度税前列支工资,招待应酬费等超支,当地税务部门对我公司超额部分按13.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作5000元罚款,请问分录怎么样处理(我公司从97年开业至今,未有利润)。
由于超额列支了工资、交际应酬费,当地税务机关对你公司作出了补税罚款的处理决定,所作会计分录为:
公益金是企业依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积累资金,专门用于企业职工集体福利设施的准备。职工集体福利设施购建完成后,应将公益金转入一般盈余公积(股份制企业“法定盈余公积”明细科目处理,别的企业可通过“一般盈余科目”明细科目处理)。
某公司从国外购进(一般贸易方式)原料10吨,境外成交价1000元/吨,共10000元;进口时海关估价为1200元/吨,共12000元;另进口关税共5000元,增值税3000元。
在此需说明的是:原材料的进价,根据会计制度规定,应按材料实际发生额确定。海关的“估价”是关税的计税价,并非购买材料的实际发生额,因此应以10000元作为记账依据。
答:企业销售货物发生折让时,在销售方开具回折让红字发票时,购货方相关账务处理如下:
企业用自产的货物用作福利发放给职工,根据现行增值税法规规定,应视同销售货物处理,计算应交增值税。账务处理为:
该项业务实际上并没发生销售,因此不需作收入分录,不需开具销售发票,也不需在损益表中反映。
在日常经济业务当中,收取货款的时候,一些货款的零头尾数部分未收取,如几角钱、几分钱等,对这部分未收取的零头尾数,该如何作账务处理?是将其记入管理费用还是记入财务费用?
按会计的重要性原则,未收回的几元钱、几角钱、几分钱的货款零头尾数,为次要的会计事项,可适当简化处理,列入管理费用即可。
投资企业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而收到的原材料、零件等,应单独设置“受托加工来料”备查科目和有关的材料明细账,核算其收发结存数额,不核算金额,不编制会计分录。在对来料来加工过程中,只对构成加工产品实体的其它材料的成本及人工费等进行金额上的核算和账务处理。
(一)收到来料时,不编制会计分录,只对“受托加工来料”备查科目中对应的材料明细账进行数额登记。
(二)领取“来料”及其它材料用来制造加工产品时,对“来料”领取的处理同上,对领取其它材料则借记“生产所带来的成本”科目,货记“原材料”等科目。
(四)出口销售时,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主要经营业务收入”科目。结转销售成本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新《企业会计制度》不设置“递延资产”科目,而是设置“待摊费用”科目和“长期待摊费用”科目,分别核算分摊期限在1年以内(包括1年)、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费用。
1)在筹建期间搞固定资产建设的,对可形成固定资产价值的有关支出,应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
2)筹建期间发生的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借款费用等,应当在发生时通过“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核算,借记“长期待摊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并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长期待摊费用”科目。
(1)如办公楼是企业购建的,但需要经过必要的装修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即可供正常办公使用,则其装修费应作为资本化处理,构成固定资产的价值,会计处理同第一点。
(2)如办公楼是企业租赁来的,则其装修费属于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应等公司开始投入生产经营活动后,在租赁期限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数的限制两者孰短的期限内平均摊销。
2.企业的化验室在使用的过程中发生的装修费,应视其金额大小和受益期限确定摊销期限,并通过“待摊费用”科目或“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核算。
某公司问购进一批商品,总价(含税)3万元,已付款,(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途中被盗。请问:1.进项税发票可否去税局抵扣?2.商品无入库存,会计分录该如何写?3.商品的货价(假设进项税可抵扣)属非正常损失,可否直接在本年的税前利润冲减?
答:一、你公司购进货物在途中被盗,属非正常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规定,你公司购进货物途中被盗,则货物所含进项税额不能申报抵扣。
二、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当期发生的流动资产盘亏,毁损报废的净损失,纳税人提供清查盘存资料按规定权限报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某公司是生产销售设备及软件的一般纳税人,同时也有为客户开发软件的业务,对所销售自己生产的设备及软件,应交增值税,对为客户开发的软件,是连同技术即源代码等一并交付,我司并不再销售给其它客户的行为,是否应交纳营业税?二、有一公司,想以经评估的软件作价入股我公司,但不知该投资行为是否需缴交营业税。本人认为不属于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因该公司仍有处理权,所以不需交营业税。另外,此项业务,应作为投资,是否需交企业所得税?评估及投资时账务怎么样处理?三、若个人以专有技术出资,是否也交营业税及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
答:一、对你公司为客户开发的计算机软件销售给客户,如果该计算机软件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登记,并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征收营业税,否则征增值税。
二、1.根据现行税收法规规定: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即转让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取得的收入,应征收营业税,也应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对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是否征税,营业税和所得税的规定是不同的。
营业税法规规定:以各种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的行为,不属于转让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即不征营业税。但对投入资产的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获得的股权转让,仍按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税目征税。所谓“投资入股”是指非货币性资产所有者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后是否参与合资企业的税后利润分配,一同承担投资风险而言。如果是按销售额或营业额的特殊的比例提取应得转让费或者取得固定收入,不承担投资经营风险,则不属投资入股,而属于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应按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对所得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118号文第三点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市价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确认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依法缴纳公司所得税。也就是说,企业以非货币资产(如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时,其公允市价大于其账面价值的增值部分,视同转让所得纳入应税所得计缴企业所得税;其公允市价小于其账面价值部分视同转让损失,在所得税前扣除。
(1)新《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以非货币易换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三、个人提供或转让专有技术给他人使用时(以专有技术投资入股应属比例),取得的相应收入,属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再执行工业公司购进货物必须验收入库和商业企业一定支付货款后才可抵扣的时限规定。对购进货物取得的抵扣联的认证、申报和会计处理,可按如下方法处理。
对该份抵扣联,如在规定期限通过认证的,对上述会计处理不需变动,并在通过认证的月份申报抵扣;如在规定期限进行认证,但通不过认证的,或者超过规定期限不进行认证的,则需对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如在收到抵扣联,但没在收到的月份进行认证的,也应作上述收到抵扣联时的同样分录,同时在备查薄上注明“待认证”字样。
三、目前会计核算规定中没有“待扣税金”一级会计科目,因而不能采用该科目来核算。
答:根据文件规定,企业销售货物,事后因价格调整发生销售折让,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折让证明单,供货企业才能作为开具红字发票的合法依据。如购买方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开具折让证明单,供货方自行调帐,是不符合法规规定的。对方少付的加工费,作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处理,可在营业外支出合计科目列支,
例:甲公司2000年12月31日购入的一台管理用设备,原始价值84000元,原估计使用年数的限制为8年,预计净残值4000元,按直线法计提折旧。由于技术因素及更新办公设施的原因,以不能继续按原定使用年数的限制计提折旧,于2006年1月1日将该设备的折旧年限改为6年,预计净残值为2000。
企业为美化生产和办公环境而种植花卉与草皮,这属于企业的管理活动。有关花卉与草皮的购买、种植和维护(包括以后每月浇肥的化肥、农药)费用应在企业的管理费用中列支。
凡是没有行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销售或者营业等主要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可以按不超过其所取得的各类收益2%的比例,在管理费用中据实列支必要的业务招待费。企业所取得的各类收益,包括投资收益期货收益、代购代销收入、其它业务收入等。
债权人已对重组债权计提了坏账准备的情况下,如果实际收到的现金金额大于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债权人应按实际收到的现金,
借“银行存款”科目,按该项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应收账款”或“其它应收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坏账准备”科目。在期末,再调整对该项重组债权已计提的坏账准备。
如果企业滥用会计估计,不恰当地计提了坏账准备,应作为重大会计差错,按重大会计差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答:固定资产折旧期已满,其账面余额应当是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折旧额是固定资产原价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差额,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不得再提取折旧。
问:我公司购买了一辆汽车,除了车子本身价款外,车辆购置税、车险、车船使用税、车子装潢等费用是否能一并列入“固定资产-汽车”中?
答:“固定资产-汽车”原始价值应包括购车价款、车辆购置税、车险、车子装潢等购买时所发生的费用,车船使用税应列入“管理费用”的科目核算.
问:我单位员工受伤,单位负担部分医疗费,该费用可否列入制造费用一次摊销?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前款所说的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在开办费中列支的相关联的费用也应该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相关限额列支规定,超过部分做纳税调整。
答:据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纳税发生的与其经费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
以个人名义的固定资产投资注册公司的注册资本,需要转籍后才能做为公司的注册资本。企业成立前发生的没有正规发票的费用及白条子不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
答:凡取得具有财政局监制的收据可以入账处理,其它非财政局监制收据均不可以入账。
问:我公司最近购买了一批旧机器,但部分没有发票,无法按正常的方法入账,对这部分是不是能够评估入账?
答:《企业会计制度》第二十七条规定: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按取得时的成本入账。取得时的成本包括买价、进口关税、运输和保险等相关联的费用,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必要的支出。固定资产取得时的成本应该依据详细情况分别确定。若没办法取得固定资产购置时的正规发票等真实凭据,可以评估入账,并可根据评估入账的价值计提折旧,但是在税务处理上不能在税前扣除。
1、收到来料时,不编制会计分录,只对“受托加工来料”备查科目中对应的材料明细账进行数额登记。
2、领取“来料”及其它材料用来制造加工产品时,对“来料”领取的处理同上,对领取其它材料则借记“生产所带来的成本”科目,货记“原材料”等科目。
4、出口销售收取加工费等,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主要经营业务收入”科目。结转销售成本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应按财政部制定的分行业财务制度的规定执行。对极少数城镇集体企业和乡镇企业由于特殊原因要缩短折旧年限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税务局、财政厅(局)同意后确定,但不得短于以下规定年限:
(三)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虽然会计上没有明确规定每月免征的增值税款一定要按月做账务处理,但为加强财务管理,应按月做账务处理,分录处理提供以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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